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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碰瓷式维权”成了生意,《商标法》升级正当其时

来源:搜狐新闻 头条

“碰瓷式维权”成了生意,《商标法》升级正当其时

近期,“商标侵权”议题频频占据网络热度。先是某跨国知名品牌与某知名奶茶连锁的诉讼风波,其后又有某外资企业集中起诉国内小型理发店铺的曝光事件,这两个案件中的法律与情理层面的复杂关系,激起了广泛的社会讨论。

接下来事件的走向,还有待司法程序的最终裁决。但在各方声音交织中,一个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是浮现出来——公众究竟应当如何准确理解商标权的内涵,又应该如何去构建一个更加健康的市场经营环境?

(一)

现在咱们来看几起最高人民法院指出的“碰瓷式维权”的案子——

一家餐饮品牌经营公司针对“青花椒”商标进行注册,并以此为由起诉四川多个餐馆,声称他们在店铺招牌上使用“青花椒”相关字样构成了侵权。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得出结论,“青花椒”作为特定调味品的通用名词,属于公共领域的资源。被起诉的餐馆使用“青花椒”主要是为了表述其菜品的口味特点,属于合理使用范畴,最终法院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求。

另一家化妆品公司在“金银花”商标的基础上,在全国范畴内发起了数百次诉讼活动,向生产金银花花露水的公司提出赔偿要求,据称总金额超过千万元。然而实际情况是,“金银花”商标早在1994年就被商标管理部门撤销,究其原因是金银花是花露水的主要成分。因此,多地法院进行了案件改判,认定在花露水上标注“金银花”是为了说明产品原料,属于合理使用。

所谓的“碰瓷式维权”,可以说是商标管理领域的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当“碰瓷”变成一种商业行为,无形中加重了正规经营者的心理压力,还可能导致巨大的应诉开支和商誉损失,对营造健康的经营环境、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都是严重的破坏。

(二)

商标领域为何会成为“碰瓷式维权”的高发情形?

关键原因之一是商标权利的保护对象比较抽象,多数公众存在不少误解。比较常见的误解是,误以为商标注册证就像房产证一样,商标名称注册给了谁,这个词就归谁所有,别人就不许使用。这其实错误地把商标权当成了物权。

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商标权确实是指权利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利,但它不是无限的,也不是可以任意划分的地盘,倒更像是一道有边界的围墙。商标权的核心是排他性,但不是对符号的垄断。法律设立商标权,主要是让商标所有人可以防止其他人使用在和其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标识,以此来避免消费者产生混淆。

比如,在方便面上注册了“康师傅”商标,意味着可以禁止其他人同时在方便面、挂面、伊面上使用“康师傅”或“康帅傅”等商标,但这不代表能够阻挡别人在写作中使用“康师傅”这个词汇,更不能禁止姓康的师傅被称为“康师傅”。

另一方面,商标保护的范围本身就带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判定是否侵权的主要标准是是否容易让消费者混淆。然而,辨别来源的混淆程度不像衡量身高和体重那样可以用具体数值来定义,而是拥有不可避免的主观成分。

例如,关于商标近似程度是否可能造成混淆,可能有的人认为相似,有的人可能觉得不相似,最终法官也是综合考虑商标的发音、外观、含义,结合特定情境下消费者的注意力、现有商标的知名度等多种因素来形成一个个人的判断。这就形成了一些模糊的空间。

(三)

自1982年以来,我国商标法经过多次修订和改进,为知识产权体系的建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有力地推动了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品牌经济的发展。

统计资料表明,到2025年底,我国注册的有效商标数量接近五千万个,连续好几年在全球范围内都是数量最多的国家。与此同时,全球范围内的品牌竞争正在不断升级,市场上的各种主体也变得越来越有活力,这就对我们的商标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的标准。

例如,过去可能过分强调注册的法律地位,而相对忽视了使用法律的地位。过去,只要注册了商标,就假定在全国范围内享有专用权,即便实际上从未卖出过一件商品。相反,一个诚实使用商标很多年的商号,如果没有去注册,反而可能会被后来抢注的人告上法庭。这一现象直接激发了职业抢注和囤积商标的行为,以及随后的“碰瓷性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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