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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警方扣押14吨胖头鱼腐烂,经营者改判无罪获赔62.7万元

来源:今日观察者 头条

7月21日,现代快报报道称,经营者赵某从市场采购胖头鱼后,假冒“查干湖胖头鱼”品牌进行销售。法院一审认定其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赵某服刑期满后提出申诉,经再审改判无罪。在此期间,松原市公安局存放在冷库的14吨胖头鱼,因未及时处理而腐烂,被销毁。赵某随后申请国家赔偿,2023年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公安局赔偿62.7万元。近日,人民法院案例库对外公布了该案详情。

据记者了解,赵某从长春市某市场购入14吨胖头鱼,在2012年12月至2013年1月间分批运至松原市一处冷库存放。他使用印有“查干湖胖头鱼”等标识的包装袋重新包装后销售。接到举报后,原松原市工商局以涉嫌销售假冒商品为由立案,后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2013年9月11日,松原市公安局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对赵某立案,同日将其刑事拘留。同时,警方向冷库送达《协助保留证据通知书》,要求其协助保管,不得擅自转移这批鱼。同年11月20日,冷库向公安局报告,胖头鱼已开始腐烂变质。12月6日,公安局将这批鱼销毁。

据了解,宁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赵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2万元。赵某不服,提起上诉,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刑满释放后,赵某向松原中院提出申诉。2022年1月20日,该院作出刑事判决,认定赵某行为虽具有违法性,但尚不构成犯罪,宣告其无罪。此后,案件被移送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宣告无罪后,赵某以违法扣押、销毁财产为由,向松原市公安局申请国家赔偿,但被驳回。赵某不服,向吉林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公安厅以超过法定申请复议期限且无正当理由为由,不予受理。赵某再次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请求:撤销公安局的刑事赔偿申请驳回决定和公安厅的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由松原市公安局赔偿其经济损失90万元并支付利息。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是:公安机关对扣押的不宜长期保存的涉案财物管理、处置不当,是否构成刑事违法扣押?吉林省高院认为,根据相关法规,司法机关未按规定及时处理或妥善保管易损毁、腐烂、变质而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应属于违法查封、扣押,赔偿请求人有权依法申请并获得国家赔偿。松原市公安局在查封、扣押涉案财物后,应当及时对胖头鱼进行查验、评估,判断是否需要按规定拍卖、变卖并提存相应价款。但公安局并未开展相关工作,导致财物损毁,依法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

2023年11月2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撤销松原市公安局的刑事赔偿申请驳回决定和吉林省公安厅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由松原市公安局支付赵某财产损害赔偿金62.7万元。松原市公安局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2024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驳回其申诉。

编辑:十月

审核:凌山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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