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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全面禁止人头费和购物返点整治旅游购物乱象

来源:今日观察者 旅游

贵州全面禁止人头费和购物返点整治旅游购物乱象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旅游购物场所

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各旅游购物场所经营者:

为了确保我省旅游购物场所的经营规范,为游客打造一个更加安全、舒心、放心的购物环境,促进我省旅游业稳步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要求,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特此发布提醒告诫:

一、确保合法资质,亮证经营。旅游购物场所必须是合法的市场主体,同时持有必要的运营许可证,确保明照经营,不得出现无证经营或超出经营范围的情况。

二、价格行为须规范。经营者应采用醒目标识明码标价,价格的标注需真实有效、货品标识与价格相符、指示清晰明了,不得在未标注的价格之外加价销售,不容许收取未公示的费用,避免采用虚假折扣、虚假优惠或价格比较等手段进行销售或提供的服务。

三、广告宣传内容需真实。场所内所有广告必须符合真实合法的原则,不能使用虚报、夸大或无法核实的描述,不得含有虚假或误导顾客的信息,不得夸大产品性能或服务水准,禁止使用可能误导消费者的绝对性用语。

四、禁止不正当竞争。经营者不得为了获取交易机会或形成竞争优势,采取行贿手段,如向旅行社、导游或旅游客运经营商支付“人头费”或“返点”;不得在购物场所内设置隐蔽空间或暗格,与旅行社、导游或旅游客运经营商勾结,对游客实施“包厢式洗脑”的销售行为。

五、严禁消费欺诈。场所使用的电子计价秤等计量工具需通过强制检定,保持封条完整,确保计量准确无误,不得私自改动计量工具进行作弊,避免出现“缺斤短两”等违法行为。

六、承担经营责任。经营者需切实履行质量责任,保证销售的商品符合质量要求,产品标识应真实准确,不得在销售的商品中掺假,不得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不得将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不得售卖无生产信息等假冒伪劣产品。

自本告诫函发布之日起,经营者须立即开展自我检查与纠正,切实规范其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强化对旅游购物场所的监管工作,积极受理群众的投诉举报。请广大民众及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发现违法行为,请保留相关证据,并迅速通过“12315”热线进行举报投诉。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7月22日

来源:贵州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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