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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影像岂能成景区牟利工具

来源:今日观察者 旅游

游客影像岂能成景区牟利工具

捕捉游客影像之后,景区又把镜头对准了游览全程记录。潇湘晨报披露,深圳甘坑古镇景区近来增设了游览视频服务。该服务以景区安装的监控录像为素材,通过识别游客面部特征,从中调取相应影像资料,制作成游览视频,游客可向景区付费获取。

图 据相关报道

表面看,这招似乎并无大碍。游客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需要这项服务,并且必须经过授权才能获取视频,这就涉及个人选择权。景区通过开发视频制作业务,可以增加营收手段;游客付费获取,又可以将难忘的游览时光定格成永恒记忆,看似是一桩美事。不过,也有不少人对此提出质疑,认为景区这样做侵犯了他人的隐私,公共场所的监控画面不该变成商品。

人脸信息关联数据库的做法,意味着景区对所有进入监控范围的游客都拍摄了视频,而游客们很可能并未知晓自己成了素材提供者。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人脸信息被列为敏感个人信息,只有在有明确目的、确有必要,并且有严密安全措施时才能够使用。民法典里也提到,隐私包含自然人不愿让他人知晓的私密活动及行踪,肖像权也需要得到尊重,没有得到本人许可,就不得随便制作、使用或公开其肖像。景区收集游客面部影像并以此牟利,极有可能触犯了游客的隐私权和肖像权。视频数据若保管不善,或出现错误匹配,导致游客影像外泄,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小的安全风险。

更值得玩味的是,景区提供这项收费服务,竟是在用公共监控录像。公众之所以同意公共监控收集信息,是出于对数据存放安全的信任,相信其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安定和保障公众安全。但景区为赚钱,竟引导游客“游玩时特意走过监控探头”,等于默认了公共影像可用于商业用途。实际上,《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条例》规定,旅游景区安装的图像采集设备等相关设施,应当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才设置的。景区借公共监控搞创收,既违背了公共监控的设立初衷,也损害了公众对公共监控体系的信赖和安全感。

景区可以设置收费项目帮助游客记录游览,但任何服务都不能逾越法律边界。游客的脸,绝非可以随意调用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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